關 鍵 詞: |
公開招募;交易行為;限縮解釋;控制權人 |
中文摘要: |
我國證交法第 22 條第 3 項公開招募規定範圍太廣,而包括所有交易市場中的交易行為,若依該項規定則所有交易市場中之交易行為均應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恐不切實際且使交易市場完全停擺。由於該項參考美國法制訂定,因此本文追溯美國法對公開招募之相關規定與法院案例,並基於美國法規定而建議對證交法第 22 條第 3 項之標的為限縮解釋,亦即限於非公開發行之證券之公開招募行為才有該項之適用,如此才能使每天於集中交易市場及 OTC 交易之行為排除在該項規範之外,而使該項僅適用於對非公開發行證券之公開招募行為,如此方能使該項適用範圍符合其立法目的而免株連過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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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所在 二、案件介紹 (一)事實 (二)第一審判決 (三)第二審判決 三、判決檢討 (一)被告出售股票行為是否違反證交法第 22 條第 1 項 (二)被告出售股票行為是否違反證交法第 22 條第 3 項 四、證交法第 22 條第 3 項構成要件探討 (一)立法理由 (二)學者對該項的解讀 (三)實務見解 (四)小結 五、美國證券法制對公開招募之概述 (一)1933 年證券法§ 4(1) 之豁免 (二)控制權人轉售之限制與豁免 (三)小結 六、我國證交法第 22 條第 3 項重新詮釋與本案適用 (一)我國證交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新詮釋 (二)本案適用證交法第 22 條第 3 項之檢討 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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