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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義務者遺棄罪的罪質與危險犯的概念(下)-兼評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048 號判決
編著譯者:
李茂生
出版日期:
2012.03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3 卷 第 3 期
/11-33 頁
頁 數:
19
(授權者不收取權利金)
點閱次數:
3576
下載點數:
3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茂生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抽象危險犯
;
自由放任經濟
;
未遂的危險
;
無自救力
中文摘要:
遺棄行為確實會導致福利機制的不便,但是以其能量而言,絕無法造成福利制度的麻痺,因此以防衛福利制度為由,而讓規範論不斷侵蝕刑法原理的作為實不可採。現實上,許多義務者遺棄罪的處罰都是短期徒刑或甚至緩刑,此事表彰了實務早就放棄了以刑罰的威嚇力遏止侵犯福利制度行徑的企圖,其頂多是想透過選擇性執法宣示某些事物。正因如此,現在學界應該負起的責任即不外是去發覺將義務者遺棄罪當成義務懈怠犯予以處罰的新趨勢,到底在企圖什麼?其到底會破壞怎樣的刑法原理?那些可能會被破壞的刑法原理,到底有什麼歷史上的、現今階段的意義?期待本文對於現今實務以及學說的批判,能夠帶來些許的反思餘地。
目 次:
壹、事例
貳、判決要旨與基本的疑點
參、我國關於義務者遺棄罪罪質的實務與學說見解整理
(以下刊載本期)
肆、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以及危險犯的意涵
伍、將義務者遺棄罪視為危險犯的商榷
參考文獻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187-2、187-3、294 條 (100.11.3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048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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