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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農業用地移轉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暨退稅補稅問題之探討(三)
編著譯者:
尤重道
出版日期:
2012.02.24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務通訊
/
第 2583 期
/3-5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642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尤重道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農業發展
;
自由買賣
;
土地增值稅
;
土地移轉
;
農地開放
;
所有權人
;
撤銷訴訟
;
移轉
;
土地交易
中文摘要:
我國過去的農地政策,重點在調整地權分配,保障實際耕作之農民,以激勵其生產、改善其生活。實施了耕地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等,又先後修定和制定相關農業發展等法律,以限定自耕農才能擁有耕地、防止耕地細分及嚴格規範農地轉用等方式,來保護農地,對於促進當時農業與經濟發展具有極大的貢獻。但隨著時代的變化,農業對經濟的貢獻度降低,農地政策亦需因應調整為放寬購買農地所有權人資格限制,以引進資金與技術,促進農業經營現代化,並適度調整農地資源的利用,達到維護農業永續發展、保護自然生態環境資源。
目 次:
壹、前言
貳、農業用地移轉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一、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前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二、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參、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效果之發生
一、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前合於免稅要件當然發生免稅效果
二、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須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
(以下刊載本期)
伍、農業用地土地增值稅之退稅與補稅
一、有無適用法令錯誤退稅規定之適用
二、退稅之退還對象
三、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授益處分違法得撤銷並補徵稅款
陸、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 條 (36.01.01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100.11.23 版)
民法 第 242 條 (99.05.26 版)
土地法 第 20、30 條 (100.06.15 版)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5 條 (100.12.30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101.01.04 版)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20 條 (98.01.21 版)
土地稅法 第 28、39 條 (99.11.24 版)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5、27、31、37、39 條 (99.12.0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度判字第 977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841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439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143 號 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640 號 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327 號 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22 號 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87 號 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09 號 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319 號 簡易判決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770363608 號
台財稅字第 8001469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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