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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都市計畫之附屬徵收-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二號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如慧
出版日期: 2012.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01 期/225-238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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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如慧
關 鍵 詞: 計畫之附屬徵收土地徵收因公益需要公私益衡量比例原則
中文摘要: 就都市計畫之附屬徵收而言,都市計畫的合法有效是徵收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此即使都市計畫合法有效,仍然必須具備其他要件方可徵收私人土地;相反地,若都市計畫違法,徵收處分即失所附麗,故徵收機關以及行政法院在決定或審查徵收處分時,都必須附帶審查都市計晝之合法有效性。再就徵收處分之審查而言,行政法院必須審查徵收是否因公益需求,亦即是否在具體衡量個案之公私利益後確定公益有優先之必要;徵收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定有明文;而「應儘先利用適當公有土地」原則為比例原則之具體化,應普遍適用於所有徵收案例。
目  次: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
參、判決要旨
肆、評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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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如慧,都市計畫之附屬徵收-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二號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01期,225-238頁,2012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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