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P2P 傳輸模式;ezPeer 網站;網路;重製;公開傳輸;智慧財產 |
中文摘要: |
自本判決理由可知,採用「集中式」P2P 傳輸之網站由於存在「檔名索引伺服器」、得認為該網路業者對其會員所搜尋及下載之檔案有認知,故得與利用該網站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會員成立擅自重製罪及擅自公開傳輸罪之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教唆犯。查因 ezPeer 案之鑑定證人採證疏忽致無法證明 ezPeer 網站於檢察官起訴前採用「集中式」P2P 傳輸,而於起訴後該網站已改採「分散式」P2P 傳輸,致其對於會員搜尋及下載之檔案並無認知,而不成立前揭之犯罪。因此 P2P 傳輸模式將影響網路業者是否應負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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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ezPeer 網站採用何種 P2P 傳輸模式與被告就其網站之會員利用其提供之傳輸模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是否有預見而構成不確定故意有無關係 二、被告對其網站之會員所下載之檔案是否有認知或有掌控管制能力 三、ezPeer 網站於初期(於檢察官起訴前)是否採用「集中式」之 P2P 傳輸模式;該網站於初期是否存在「檔名索引伺服器」 四、被告經營之 ezPeer 網站提供「檔案索引之資訊中心」(即「檔名索引伺服器」)供加入該網站之會員的電腦相互搜尋並下載檔案,是否應評價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之助力或構成犯罪要件行為之分擔;若該科技除具侵權用途外,尚可供作實質非侵權用途,被告是否即無侵害著作財產權責任 五、若 ezPeer 網站之 P2P 傳輸模式具有強制其會員將儲存資料夾內之檔案與其他會員分享之功能,是否會影響被告之行為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認定 六、被告是否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鼓勵會員利用其提供之 P2P 傳輸技術而傳輸下載他人之著作及被告是否因而受有利益對被告應負責任之影響 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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