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結夥三人竊盜;犯罪成立;告訴乃論;告訴不可分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對於具有特定身分關係的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如屬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親屬,或是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者,須告訴乃論。從而犯罪行為人之一具有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之適用,且在審判中經被害人撤回告訴,形成程序中僅剩其餘犯人。在這樣的具體情形下,是否會影響犯罪成立的判斷,涉及告訴概念在實體與程序效應的判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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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爭點與分析 貳、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判斷 一、參與關係的形成 二、刑法減免規定與成罪判斷 三、訴訟條件與犯罪判斷關係 參、告訴的實體與程序定位 一、告訴概念 二、告訴的效力範圍 三、告訴之程序效應 肆、案例解析 一、成罪關係之規範適用 二、程序處理之效應 三、複數減免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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