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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終止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權案-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九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洸岳
出版日期: 2012.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3 期/36-42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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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洸岳
關 鍵 詞: 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保證金預收營業收入遞次性商品委任契約
中文摘要: 本件案例認定系爭會員權契約為不定期繼續性契約,符合繼續性契約之定義與特色,並無疑義;且判旨類推適用不定期租賃等相關規定,肯認會員之任意終止權的結論,亦無不妥。惟判旨中所稱之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對於系爭不定期繼續性契約關係究有如何之影響、其與會員之任意終止權的關係為何,說明似有所不足。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保證金之性質
貳、會員權契約之任意終止
一、本案例會員權契約之性質
二、繼續性契約之終止
三、終止前之通知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洸岳,終止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權案-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九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13 期,36-42 頁,2012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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