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喜馬拉雅條款;一體適用原則;件貨運送;運送人 |
中文摘要: |
我國學說與實務對於同一行爲構成侵權行爲與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債權人究竟得以依侵權或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係採請求權競合說,是民法學術與實務的共識,經過數十年的磨合與發展。本文無意對於發展成熟的國內民法學說與民事實務提出批判或修正建議,而是居於觀察相關國際公約條文與締約國的司法實踐的發現,認爲應採一體適用原則,亦即對於運送人無論基於契約、侵權或其他請求權基礎之損害賠償,均以適用海商法(件貨運送規定)爲準,而與一般民事案件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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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喜馬拉雅條款之國際法制化背景與國際趨勢 一、喜馬拉雅案 二、國際公約之規範:喜馬拉雅條款與一體適用原則之關係 貳、我國請求權競合說與國際公約一體適用原則之歧異 一、民法學說與實務 二、海商法第七六條之規範漏洞 (一)運送人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準據法 (二)喜馬拉雅條款於商港區域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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