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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履行「醫療義務」當然無罪,未履行也未必有罪─醫界和法界對「醫療刑法」應有的正確認識(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鄭逸哲
出版日期: 2010.06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6 卷 第 3 期/235-245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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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醫療義務過失構成要件醫療刑法醫療行為平等原則醫療疏失
中文摘要: 人體是極玄妙結構,而醫療是就個案性的處理程序;就醫療行為所該適用的法律,不宜全然套用依法所形成的理論架構。尤其,當面對不可預見性的相關問題時,非具有醫學專業,更是難以理解,即便具有醫學專業,也因專門科別的不同差異,而不得甚解。病患因醫療行為而有所損害,應加以扶助和照顧,比照目前藥害救濟方式,設立醫療傷害補償基金,加以照應。醫療有所損害的病患,屬國家的義務,若轉嫁給醫院或醫事人員,非但病患因訴訟未必可得到及時的扶助,而且,一旦醫事人員為避罪訴訟爭議賠償,而集體出現防禦性醫療心態,亦此非全體國民之福。
目  次: 十二、僅具有「過失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未履行醫療義務」的「醫療上所發生的
行為」
十三、實現「不純正不成為的過失構成要件」的「未履行醫療義務」的「醫療上所
發生的行為」,亦可能實現不成文的「消極構成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構成
要件該當性」
十四、具有「不純正不作為的過失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未履行醫療義務」的「醫
療上所發生的行為」所可能具有的「阻卻違法事由」
十五、「履行醫療義務」和「未履行醫療義務」競合而實現「結果加重構成要件」
的「醫療上所發生的行為」
十六、實現「結果加重構成要件」的「醫療上所發生的行為」,亦可能實現不成文
的「消極構成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十七、具有「結果加重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醫療上所發生的行為」其「阻卻違法
事由」判斷應二階段行之
十八、不犯罪的「醫療上所發生的行為」的快速篩選流程
十九、「醫療刑法」基本關鍵概念的矯正-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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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逸哲,履行「醫療義務」當然無罪,未履行也未必有罪─醫界和法界對「醫療刑法」應有的正確認識(下),軍法專刊,第56卷第3期,235-245頁,2010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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