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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醫療法」下的「醫療刑法」-「醫療刑法」導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鄭逸哲莊裕棠
出版日期: 2009.10.08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5 卷 第 5 期/143-1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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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醫療法醫療刑法醫療義務轉診說明義務親屬同意
中文摘要: 近年來,醫療糾紛演變成刑事案件明顯增加,使「醫療刑法」成為新興的討論話題。然而,無論在國內外,學界和實務,乃至於訴訟當事人,似乎僅憑「法感」和「直覺」進行討論和論辯,即使相關「定義」、「概念」、「法理」充斥著學術刊物的版面,往往因缺乏必要的論證、反省與批判,使這些看似篷勃的研究,事實上成為空洞或似是而非的拼湊。復以,法界和醫界欠缺「語意」上的溝通與「翻譯」,使得「醫療刑法」並未成為化解紛爭的利器,反倒使訴訟當事人間的紛爭,進一步擴展而形成法界和醫界的相互叫陣。這種紛亂而非理性的現象,當為各界所不樂見。
作為法學工作者,本文所致力的,當屬側重「醫療刑法」法律面的初步認識與檢討-事實上,也只有能力如此;但在此同時,仍希望以較淺顯的文字,就「醫療刑法」的若干基本理解加以陳述,冀望能啟開法界和醫界良性對話的橋樑。
目  次: 一、「『醫療法』適用」應作為「『醫療刑法』適用」的起點
二、「醫療義務」的概念
三、不可能排除「故意構成要件」適用於「醫療行為」的可能
四、「未履行醫療義務」的「醫療行為」有可能適用「不純正不作為構成要件」
五、「說明義務」和「手術過失」判斷無關
六、「醫療法」並非「醫療行為」的唯一「阻卻違法事由」的法源
七、醫療上並無所謂「轉診義務」,僅有「建議轉診義務」
八、醫療法上所謂「出院」,只是指「離開原醫療醫院」
九、「醫療法」上的「親屬(代為)同意」,並非「刑法」上的「同意」或「承諾」
十、鑑定為「疏失」,只是指「未履行醫療義務」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鄭逸哲、莊裕棠,「醫療法」下的「醫療刑法」-「醫療刑法」導論,軍法專刊,第55卷第5期,143-151頁,2009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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