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麻醉藥品;成癮者;醫療措施;管制;批發輸入;輸出;學術研究 |
| 中文摘要: |
為了防止麻醉藥品之濫用,影響到社會秩序安定、對國人精神身體健康及心靈、財產等造成嚴重的危害,特別對於麻醉藥品之輸出、輸入、製造、製劑、轉讓,進行必要且嚴格的管制。對於麻醉藥品使用和管理者之許可,要具有醫師或牙醫師或獸醫師之資格者才可准許使用,而其目的也是多用在治療疾病為目的。就麻醉藥品成癮者,需施行一定之醫療措施保護,不可放任隨意處置,此可避免對精神藥品或保健衛生產生對社會安定造成危害,已謀求社會之公共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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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總則(第一條~第二條) 二、麻醉藥品之管制(第三條~第四十九條) 三、影響精神藥品之管制(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二十六) 四、監督(第五十條之二十七~第五十八條) 五、麻醉藥品成癮者之處置措施(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五十八條之十八) 六、雜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 七、罰則(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六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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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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