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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AFFAIRE SULTANI c. FRANCE(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若婷
出版日期: 2008.12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4 卷 第 6 期/115-131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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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驅逐出境救濟途徑明確性危險待遇公民權利義務獨立公正歐洲人權法院
中文摘要: 本題所述為申請人不服受到驅逐出境處遇,強調基於種族與政治因素,以及家鄉當地官方當局的敵意,迫使他必須逃自己國家以保全性命。而歐洲人權法院也認為並無經證實且嚴重之原因足認,驅逐本案申請人出境將使其面臨指稱不人道或悲慘處遇之危險。故任何人欲向外國提起救濟訴訟者,有義務先依據其所在國家通常之司法救濟途徑尋求救濟,並使其所受侵害情形回復。這些救濟機制必須於實然面上與應然面上具有一定程度足夠之明確性,否則將喪失該等救濟機制之實效性與可接近性。
目  次: 一、是否應予受理
二、實質審查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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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若婷,歐洲人權法院裁判-AFFAIRESULTANIc.FRANCE(下),軍法專刊,第54卷第6期,115-131頁,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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