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裁判解任;解任董事;股東會權限;董事長解任;投資人保護 |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探討解任董事長之程序,及如何發動此程序。由於本案公司設有常務董事會,董事長係由常務董事會所選任,解任董事長之程序是否因公司設有常務董事會與否而有不同?解任董事長與一般董事解任之程序是否不同?解任常務董事與一般董事之程序是否不同?公司法第一九九條規定,解任董事原則上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方式進行,如股東會未決議解任時,公司法第二百條另有裁判解任之規定,以司法裁判之方式來解任不適任之董事。然而裁判解任之訴訟由誰發動,訴訟之前提是否須股東會有解任董事之議案而未?決議將其解任?而所請的「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所指為何?是否只有一種情形存在?抑或有多種情形均可認定?符合「股東會未?決議將其解任」之要件?以下將針對這些問題分別探討。
|
| 目 次: |
壹、問題的提出 貳、董事長之解任與一般董事之解任 一、董事之解任 二、董事長之解任 參、裁判解任進行之要件 肆、投資人保護機構得提起裁判解任之訴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