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主觀公權利;客觀法規範 |
中文摘要: |
某技術大學夜間部三年級學生,年齡二十歲,到某「科技公司」工讀,月薪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三個月後,該公司老闆邀請他擔任「無出資董事」,並到銀行簽署文件。但他不知道到銀行去辦理的手續,竟是擔任公司貸款的「連帶保證人」,而不是「無出資董事」。當初在銀行簽約時,銀行行員完全未告知係擔任公司債務的連帶保證人,該工讀生以為是擔任「董事」,只是簽名而已。後來該「科技公司」倒閉,他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才發現公司有七千萬元的債務,而自己負擔了其中的三千萬元。該名工讀生表示,他從二○○二年起就負擔如此龐大的債務,恐怕幾輩子都還不起,以一個月薪一萬八千元來擔任公司債務的連帶保證人,銀行的徵信過程有嚴重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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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評析 一、憲法層面的問題 (一)不適用說 (二)直接適用說 (三)間接適用說 二、該工讀生在法律上可以做如何之主張? 三、法院對契約之審查權限為何? 四、徵信程序粗糙與金融監督管理機關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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