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代位;直接請求權;優先受償權;利得禁止原則;責任保險 |
中文摘要: |
在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一部移轉予保險人的情況時,原本屬於被保險人的單一賠償請求權即割裂為二,此時二個請求權分別由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個別行使。若第三人資力不足履行全部賠償責任,或者是因法律規定/契約約定,第三人僅負有限之清償責任時,則依照債權平等原則,可能出現兩個權利相互競爭,並導致被保險人所餘權利僅能獲得比例受償的結果。此種情況將使被保險人因保險代位而受到額外不利益的結果,顯然逾越立法者建立保險代位的原始目的,因此在學說上及外國立法例上,應賦予被保險人有優先於保險人受清償的地位,此即學說上所稱之「優先受償權」(Befriedigungsvorrec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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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事實摘要 判決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一、保險代位與被保險人之優先受償權 (一)保險代位之目的 (二)被保險人之優先受償權 二、保險人(權利繼受人)作為責任保險之第三人 三、直接請求權之「應得之比例」與優先受償權的關係 (一)「應得之比例」的意義 (二)「應得之比例」與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權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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