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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規範依據與管制方法-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635 號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2.04.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97 期
/9-20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959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定型化契約
;
平等互惠原則
;
懲罰性違約金
;
誠信原則
;
顯失公平
中文摘要:
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應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訂約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之約定者,始足當之。又定型化契約出現原因不一而足,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不能主觀認定,而應依一般社會之客觀標準,及當事人雙方是否彼此對約定內容有充分的認知來判斷。若締約者於締約之初顯非無比價及選擇締約對象之能力與機會,且其為資本額達到億元之公司,其經濟實力亦屬可觀,自非無拒絕締約之可能。又從其簽訂原合約後,復與他造簽訂增補條款而論,益見雙方就契約條款有協商之空間,更應認締約者有磋商契約條款之能力。
目 次:
一、判決
(一)事實概要
(二)判決要旨
二、評釋
(一)問題提出
(二)民法與消保法的適用關係
(三)程序與實體管制的區別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27、247-1、251、252、254、256、258、263、264 條 (99.05.26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1-1、12、13、14、15、16、17 條 (94.02.05 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13、14、15 條 (92.07.0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63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190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201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222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39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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