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品格證據;犯罪事實;調查證據 |
| 中文摘要: |
被告之前紀錄等品格證據如與犯罪事實全然無關者,為避免影響法官認定事實之心證,該等證據應不得先於犯罪事實之證據而為調查,此乃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增訂第 4 項規定之所由設。基於習性推論禁止之法則,除非被告主動提出以為抗辯,自亦不容許由檢察官提出被告之品格證據資為證明犯罪事實之方法,避免導致錯誤之結論或不公正之偏頗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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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前言 貳、美國被告的品格證據 一、被告品格證據的關聯性 二、被告品格證據的發動者 三、被告品格證據的提出及反駁方式 參、我國的品格證據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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