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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緘默權與證據禁止
編著譯者:
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11.12
刊登出處:
台灣/
軍法專刊
/
第 57 卷 第 6 期
/173-200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1286
下載點數:
9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士帆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緘默權
;
證據禁止
;
告知義務
;
證據
;
訓示規定
;
審判
;
偵查
;
辯護人
;
通訊監察
;
訊問
中文摘要:
有鑑於刑事訴訟是社會秩序的倒影,而訊問被告可作為檢驗法治國程序規劃嚴謹度的石蕊試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乃因緘默權非眾所皆知之權利,告知義務得以確保公平審判程序,它是法治國程序擔保、刑事訴訟法治國基本立場的象徵,但當違反這項法治國程序擔保該產生什麼樣的訴訟效果,本文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了解其相關訴訟效果。
目 次:
導言
一、原文及翻譯
二、德文字彙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36.01.0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95、100-1、100-2、100-3、158-2、158-4 條 (99.06.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87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155 號 刑事判決
「 92 年公訴檢察官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6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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