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所得遺產;贈與;物的有限責任;遺產清冊;繼承債權人 |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所得遺產」應係指繼承開始時之遺產,以及同法第 1148 條之 1 第一項規定「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之贈與」。又繼承人即使未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也不因此而喪失有限責任之利益。本文將探討未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應如何清償遺產債務等議題,並就文章所提之案例予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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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一、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之意義為何? 二、未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應如何清償遺產債務? 三、違反清算義務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時,債權人如何行使權利? 貳、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之意義 一、第一一四八條之一之立法目的 二、擴張責任範圍 參、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之清算程序 一、繼承人之清算義務 二、拋棄限定責任之利益 肆、繼承人違反法定義務時之責任 一、繼承人之賠償責任 二、不當受領人之責任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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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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