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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之清算程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詩淳
出版日期: 2012.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15 期/18-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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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詩淳
關 鍵 詞: 所得遺產贈與物的有限責任遺產清冊繼承債權人
中文摘要: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所得遺產」應係指繼承開始時之遺產,以及同法第 1148 條之 1 第一項規定「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之贈與」。又繼承人即使未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也不因此而喪失有限責任之利益。本文將探討未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應如何清償遺產債務等議題,並就文章所提之案例予以解析。
目  次: 壹、爭點
一、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之意義為何?
二、未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應如何清償遺產債務?
三、違反清算義務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時,債權人如何行使權利?
貳、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之意義
一、第一一四八條之一之立法目的
二、擴張責任範圍
參、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之清算程序
一、繼承人之清算義務
二、拋棄限定責任之利益
肆、繼承人違反法定義務時之責任
一、繼承人之賠償責任
二、不當受領人之責任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詩淳,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之清算程序,月旦法學教室,第115期,18-20頁,201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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