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海上保險契約;保險單;承保條;強制規定 |
中文摘要: |
海上保險為國際性之險種,其牽涉數個國家法律。國際之海上保險作業,英國制之海上保險單為廣受使用者。雖現於國際中有美式、挪威式、德式或其他各國保險市場所自創之條款,但據實務觀察英式條款仍為佔有大宗市場之佼佼者。我國於海上保險實務中,無論船體或貨物保險,各大保險公司亦大致採用英制協會保險條款,於該條款中均有英國法律或實務之準據法適用條款。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契約之準據法為依當事人意思所決定之法律。於使用英式條款時,即應以英國法為海上保險契約之準據法。換言之,就海上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應以英國法律與實務為其契約準據法之適用。於英國海上保險實務,保險經紀人代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海上保險契約之內容後,保險人若同意相關之契約條件,其即於承保條簽名,此時即表示海上保險契約已成立,然保險人並非一定或立即簽發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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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一、案件事實 二、最高法院判決 參、海上保險實務 肆、英國法 一、海上保險法規定 二、保險單與承保條 三、承保條之法律規範 四、英國海上保險法第 22 條為強制規定 五、保險單簽發於英國法之重要性 六、若未持有海上保險單,可否依據其他理由而為請求 七、保險單之意義 伍、本案之檢討--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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