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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原產地標示法律實務-ECFA 與原產地標示補敘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發立
出版日期: 2011.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78 期/33-3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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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原產地ECFA進口貨物貿易關稅
中文摘要: ECFA 於 2010 年 9 月 12 日生效,此簽訂過程因為時程緊迫,雙方規定以二到三年的實施階段,將關稅進展到零,讓雙方彼此的關稅都能巨幅調降。但爲了防止其他國家採取貿易轉向策略以享優惠,因此特別制定了臨時原產地規則。此規則適用於早期收穫貿易清單的相關產品,以確保該等優惠待遇不至於讓不具資格之第三國濫用。而申請人也要特別注意,將證明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以確保申請時所發給的原產地證明書之正確性。

目  次: 壹、兩岸貿易往來與ECFA
貳、臨時原產地規則
參、相關問題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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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立,原產地標示法律實務-ECFA 與原產地標示補敘,萬國法律,第 178 期,33-35 頁,2011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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