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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承攬人給付遲延時關於定作人解除權行使之限制-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六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杜怡靜
出版日期: 2012.04.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4 期/85-89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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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杜怡靜
關 鍵 詞: 承攬人給付遲延定作人解除權
中文摘要: 本文認為就法體例上而言,債編各論另有規定者,固可解釋為債編總論之特別規定而優先適用,以避免使債編各論之規定形同具文。所以在承攬契約屬於確定期限之給付時,應限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方得解除契約,此項規定優先於第二五四條之適用乃屬當然。然而在定期限但期限非屬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如果履次催告,承攬人仍舊相應不理時,定作人如只能依第五○二條第一項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的話,是否真正符合定作人與承攬人間之利益衡量,不無疑問。
目  次: 事實
本案爭點
判決理由
歷審判決
評析
壹、第五○二條第二項承攬人給付遲延之意義與要件
貳、第五○二條第二項與第二五四條之適用關係
參、本判決評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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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怡靜,承攬人給付遲延時關於定作人解除權行使之限制-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六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4 期,85-89 頁,201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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