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指認-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五號刑事判決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12.04.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4 期/78-84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208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吳巡龍
關 鍵 詞: 傳聞法則正當法律程序筆錄指認
中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我國審判外指認,警察機關通常製作警訊筆錄或請指認人在指認相片下方簽名方式保存之,此等供述證據為證人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除法律另有明文外,不得作為證據。
目  次: 壹、傳聞法則
貳、正當法律程序
參、我國實務見解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巡龍,指認-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五號刑事判決評,月旦裁判時報,第 14 期,78-84 頁,2012年04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