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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扣分;行政處分;委託行使公權力;訴願;行政機關;行政救濟;撤銷 |
中文摘要: |
考生因受大考中心之扣分處分,其不服之正確行政救濟程序,應以招聯會為原處分機關及被告機關,主要理由為訴願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一七四條,對大考中心之扣分處分,應併同招聯會之錄取與否處分,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請求一併撤銷錄取處分及扣分處分,並主張被告機關應為適法之其他錄取處分,始為正確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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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違規扣分係行政處分 貳、違規扣分是大考中心受招聯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 參、受扣分考生應向招聯會提起訴願後,方得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評析 壹、本案法律關係與爭點剖析圖 貳、違規扣分行為雖屬行政處分,但應屬程序性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一七四) 參、大考中心之扣分通知,應屬招聯會之行政處分(訴願法十三但書規定) 肆、本件行政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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