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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考生對大考中心違規扣分處分之行政救濟途徑-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明鏘
出版日期: 2012.04.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4 期/15-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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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明鏘
關 鍵 詞: 違規扣分行政處分委託行使公權力訴願行政機關行政救濟撤銷
中文摘要: 考生因受大考中心之扣分處分,其不服之正確行政救濟程序,應以招聯會為原處分機關及被告機關,主要理由為訴願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一七四條,對大考中心之扣分處分,應併同招聯會之錄取與否處分,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請求一併撤銷錄取處分及扣分處分,並主張被告機關應為適法之其他錄取處分,始為正確之救濟途徑。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違規扣分係行政處分
貳、違規扣分是大考中心受招聯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
參、受扣分考生應向招聯會提起訴願後,方得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評析
壹、本案法律關係與爭點剖析圖
貳、違規扣分行為雖屬行政處分,但應屬程序性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一七四)
參、大考中心之扣分通知,應屬招聯會之行政處分(訴願法十三但書規定)
肆、本件行政救濟管道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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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鏘,考生對大考中心違規扣分處分之行政救濟途徑-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4 期,15-21 頁,201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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