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代筆遺囑;遺囑人;自書遺囑 |
中文摘要: |
依民法第 1194 條之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關於本條所定「口述」、「筆記」之意義如何?有待進一步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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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前言 貳、代筆遺囑方式中「筆記」 參、代筆遺囑方式中「口述」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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