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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代筆遺囑之方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12.04.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98 期/88-92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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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代筆遺囑遺囑人自書遺囑
中文摘要: 依民法第 1194 條之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關於本條所定「口述」、「筆記」之意義如何?有待進一步之檢討。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前言
貳、代筆遺囑方式中「筆記」
參、代筆遺囑方式中「口述」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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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代筆遺囑之方式,台灣法學雜誌,第198期,88-92頁,201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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