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通訊監察;囑託勘驗之法理;對向性正犯證人;無共同參與犯罪之共同被告;違反錄音義務審酌證據禁止;告知;法院組織 |
| 中文摘要: |
本文收錄 15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首先,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7 號判決與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85 號判決,又是通訊監察錄音與傳聞規定的關係,而後案亦有勘驗後受命法官換人的爭點,最高法院認為此不違反直接審理原則。101 年度台上字第 155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 351 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 270 號判決皆是刑事訴訟法第 156條第 2項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問題,後案還有警詢違反連續錄音之證據禁止問題。101 年度台上字第 6 號判決針對證人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而發,一來認為僅須「告知」即可,並無須再為詢問證人「是否要拒絕作證」;二來認為已受緩處分之證人,就共同妨害投票事實,再無主張本項拒絕證言之可言。101 年度台抗字第 30 號裁定,涉及形式上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裁定更正。101 年度台上字第 34 號判決乃檢察事務官之勘驗,主體已經不適格,但判決卻認為可以參考外國立法例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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