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7 號刑事判決等 15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2.05.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00 期/202-209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686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通訊監察囑託勘驗之法理對向性正犯證人無共同參與犯罪之共同被告違反錄音義務審酌證據禁止告知法院組織
中文摘要: 本文收錄 15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首先,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7 號判決與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85 號判決,又是通訊監察錄音與傳聞規定的關係,而後案亦有勘驗後受命法官換人的爭點,最高法院認為此不違反直接審理原則。101 年度台上字第 155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 351 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 270 號判決皆是刑事訴訟法第 156條第 2項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問題,後案還有警詢違反連續錄音之證據禁止問題。101 年度台上字第 6 號判決針對證人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而發,一來認為僅須「告知」即可,並無須再為詢問證人「是否要拒絕作證」;二來認為已受緩處分之證人,就共同妨害投票事實,再無主張本項拒絕證言之可言。101 年度台抗字第 30 號裁定,涉及形式上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裁定更正。101 年度台上字第 34 號判決乃檢察事務官之勘驗,主體已經不適格,但判決卻認為可以參考外國立法例而補正。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刑事判決等15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200期,202-209頁,2012年05月15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