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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水土保持的行政管道與限期改正-兼論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2035 號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介民
出版日期: 2012.06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3 卷 第 6 期/40-56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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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介民
關 鍵 詞: 行政管制危害防止行政許可風險防範限期改正行政制裁
中文摘要: 本文嘗試從德國警察法與秩序法的學理,就危害防止的觀點,來探討預防性之行政許可制度與風險防範,為避免損害繼續擴大的壓制性不利處分等相關法律概念,並藉以釐清行政管制措施與行政處罰措施的差異性。同時,藉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針對「從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核定許可及『限期改正』此等法定的行政作用,探討其法律性質、其與行政制裁、行政執行等作用間之關聯性,究竟行政管制與行政制裁是二者並存制度,抑或兩者之間存在規範上條件,俾日後行政法院在從事個案的司法審查時,能夠正確地適用法律。
目  次: 壹、前言
貳、系爭案例事實、判決理由及法律適用之疑義
參、危害防止的行政許可制
一、行政許可做為風險防範的手段
二、行政管制許可制度的類型
三、風險防範落實到危害調查
肆、危害發生後的行政管制惜施
一、限期改正是危害排除措施
二、限期改正不是行政處罰
三、限期改正是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指導
伍、「先行政管制、後行政制裁」或二者義務並存的立法規範
陸、結論-兼裁判評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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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介民,水土保持的行政管道與限期改正-兼論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035號裁定,法令月刊,第63卷第6期,40-56頁,2012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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