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管制;危害防止;行政許可;風險防範;限期改正;行政制裁 |
中文摘要: |
本文嘗試從德國警察法與秩序法的學理,就危害防止的觀點,來探討預防性之行政許可制度與風險防範,為避免損害繼續擴大的壓制性不利處分等相關法律概念,並藉以釐清行政管制措施與行政處罰措施的差異性。同時,藉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針對「從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核定許可及『限期改正』此等法定的行政作用,探討其法律性質、其與行政制裁、行政執行等作用間之關聯性,究竟行政管制與行政制裁是二者並存制度,抑或兩者之間存在規範上條件,俾日後行政法院在從事個案的司法審查時,能夠正確地適用法律。
|
目 次: |
壹、前言 貳、系爭案例事實、判決理由及法律適用之疑義 參、危害防止的行政許可制 一、行政許可做為風險防範的手段 二、行政管制許可制度的類型 三、風險防範落實到危害調查 肆、危害發生後的行政管制惜施 一、限期改正是危害排除措施 二、限期改正不是行政處罰 三、限期改正是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指導 伍、「先行政管制、後行政制裁」或二者義務並存的立法規範 陸、結論-兼裁判評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