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始不能;嗣後不能;一時不能;永久不能;事實不能;法律不能;客觀不能;主觀不能 |
中文摘要: |
民法債務不履行中關於給付不能之類型,主要分有自始/嗣後不能、主觀/客觀不能、一時/全部不能、法律/事實不能、一部/全部不能等等分類,其各種分類在法律上之適用,是否確實有不同效力而有區別實益,抑或僅為學理上概念之分類?此涉及各種分類要件應如何解釋,以及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條文應如何適用各分類等等之討論,本文擬以我國學說及實務上之見解,對於給付不能之各種分類要件予以分析,除評析各種分類之定義及區別實益外,亦說明各種分類下所相對應之給付不能效力。就應如何解釋其給付不能之效力。再者,在各種分類中亦衍伸有其他相關問題,如「自始主觀不能」之契約效力以及給付不能判斷時點等等問題。前者之學說及實務見解討論,實已論及主客觀不能之區別問題,而通說見解更因此產生一新的獨立債務不履行之類型,惟其是否符合我國民法一貫之立法體系?不無疑問。至於後者,則與契約效力、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時點、甚或給付遲延與給付不能間之成立時點息息相關,其不能之認定究應在契約之何種階段始為判斷,即誠值討論。按前揭給付不能分類下所會產生之相關爭議,乃涉及民法上給付不能之基本體系及條文解釋,本文對此等問題即佐以實務見解及學說看法加以剖析,希冀供日後相關問題探討研究。
|
目 次: |
壹、前言 貳、給付不能之類型與其效力 一、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 二、一時不能與永久不能 三、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 四、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 五、全部不能與一部不能 參、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