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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對象與輔助要件暨案例分析(二)
編著譯者:
尤重道
出版日期:
2012.06.08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務通訊
/
第 2598 期
/3-5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110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尤重道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依法執行職務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偵查程序
;
監督權限
;
法定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
中文摘要:
我國屢屢可見公務人員客觀上雖無明顯違法失職之情事,但卻受到司法訴訟程序之困擾,尤其是因利害關係人或被害人刑事告發、告訴或自訴之提起,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與效率及心理上,皆造成不小的負面影響。故訂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此要件規定,除輔助之對象應具備公務人員或準用公務人員抑或比照公務人員之身分資格外,尚應具備下列之要件:一、依法執行職務,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之案件。而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服務機關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其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之同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行為具有多樣性,是否有依法執行職務,應就具體個案認定之,而服務機關也應最為詳細清楚,故應本於權責從形式上先作認定。
目 次:
壹、前言
貳、因公涉訟輔助之對象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之人員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準用」之人員
三、涉訟輔助辦法「比照」之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
參、因公涉訟輔助之要件
一、依法執行職務
(一)依法執行職務係指合法執行職務而言
(二)由服務機關從形式上先作初步認定
(三)機關首長或民選首長應由具有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四)不宜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情形
二、涉及民刑事訴訟案件
(一)涉及民刑事訴訟案件之意義
(二)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
(三)刑事訴訟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四)涉訟輔助以每一偵查程序或每一審級為限
肆、因公涉訟輔助案例分析
一、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涉訟事件
二、公立學校教師教學活動涉訟事件
三、執行職務無顯然違反法令規定事件
四、違背法令執行職務涉訟事件
伍、結語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94.12.28 版)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8 條 (74.05.03 版)
民法 第 188 條 (101.06.13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86、495 條 (98.07.08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419、487、495、501 條 (101.06.13 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 條 (100.05.25 版)
海關緝私條例 第 17、39 條 (99.06.15 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21 條 (100.11.30 版)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13、17、22、102 條 (92.05.28 版)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4、10、11、14、15、17、19、21 條 (92.12.1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1224 號 民事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3649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251 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665 號 裁定
相關函釋:
(85)法律決字第 12213 號
公保字第 9000621 號
公保字第 90072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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