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一事不二罰;緩起訴;抵扣罰鍰;法安定性;沒入;沒收;特殊處遇;刑罰與罰鍰競合;不付保護處分 |
中文摘要: |
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原則上應同受刑罰與行政罰之制裁。在性質上,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基於一行為不二罰之憲法原則而言,且刑罰之懲罰,相較於行政處罰,作用通常較強,本文就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後,是否尚有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依行政罰法修正後之相關條文作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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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修法背景與爭點整理 貳、修正要點與理由簡評 一、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修正:刑罰與罰鍰之競合問題 二、行政罰法第 27 條之修正:裁罰權時效之起算日 三、行政罰法第 32 條之修正:行政與司法間之案件移送與業務聯繫 四、行政罰法第 45 條之修正:過渡條款 參、綜合評析與延伸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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