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離婚;調解;家事事件 |
中文摘要: |
我國的調解離婚制度從 1934 年起走了一段七十餘年的迂迴路。雖然在 2009 年民法新增第 1052 條之 1 「調解離婚」之前,民事訴訟法早就針對離婚之訴有調解前置主義的規定,但是實務上卻長期認為此一調解應「勸和不勸離」,因此法院不得成立離婚之調解,只能藉由法院調解來使當事人撤回離婚之訴。此一見解使離婚之訴的強制調解往往流於形式,法院只能採取曲折迂迴的方式來協助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2009 年民法增訂調解離婚後,此一狀態終於獲得改變,而且 2012 年施行的家事事件法更加強化調解的制度與功能,但是也產生了若干解釋適用上的疑義。
|
目 次: |
壹、緒論:研究背景 貳、民法上無「調解離婚」之舊法階段 一、1985 年之前:民法協議離婚規定修正前 二、1985 年之後:民法新增協議離婚之登記要件後 (一)禁止成立離婚之調解之階段 (二)迂迴以調解過程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離婚之階段 參、民法新增「調解離婚」後之新局面 一、2009 年民法新增第 1052 條之 1 二、2012 年 6 月起家事事件法即將生效 肆、展望與提醒:代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