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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台灣離婚調解制度的演變-兼論家事事件法關於調解程序的若干疑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宏恩
出版日期: 2012.06.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02 期/35-46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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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宏恩
關 鍵 詞: 離婚調解家事事件
中文摘要: 我國的調解離婚制度從 1934 年起走了一段七十餘年的迂迴路。雖然在 2009 年民法新增第 1052 條之 1 「調解離婚」之前,民事訴訟法早就針對離婚之訴有調解前置主義的規定,但是實務上卻長期認為此一調解應「勸和不勸離」,因此法院不得成立離婚之調解,只能藉由法院調解來使當事人撤回離婚之訴。此一見解使離婚之訴的強制調解往往流於形式,法院只能採取曲折迂迴的方式來協助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2009 年民法增訂調解離婚後,此一狀態終於獲得改變,而且 2012 年施行的家事事件法更加強化調解的制度與功能,但是也產生了若干解釋適用上的疑義。
目  次: 壹、緒論:研究背景
貳、民法上無「調解離婚」之舊法階段
一、1985 年之前:民法協議離婚規定修正前
二、1985 年之後:民法新增協議離婚之登記要件後
(一)禁止成立離婚之調解之階段
(二)迂迴以調解過程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離婚之階段
參、民法新增「調解離婚」後之新局面
一、2009 年民法新增第 1052 條之 1
二、2012 年 6 月起家事事件法即將生效
肆、展望與提醒: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宏恩,台灣離婚調解制度的演變-兼論家事事件法關於調解程序的若干疑問,台灣法學雜誌,第 202 期,35-46 頁,201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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