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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55 號民事判決等 12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2.06.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02 期/149-160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2184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權利失效理論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確定判決之反射效最高限額抵押權給付遲延侵權行為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5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6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98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99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86 號民事判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假扣押後,逾 27 年均未進而起訴或請求,亦未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則債權人於 27 年後,倘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期間,其債權之行使,是否得認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有「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二、房屋出租人於訂立房屋祖賃契約時,預先向承租人收取一筆押租金及十二張支票作為 1 年份租金,嗣後該出租人於 1 年期限未屆滿前,以買賣為原因,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受讓人,但與受讓人約定,保留其出租人地位,得繼續保有押租金及收取租金之權利,於此情形,是否仍有本條項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三、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是否以「經登記」者為限,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四、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雖然催告其履行,但催告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當時,是否仍得解除其契約。五、經營家具製造、加工、販售之家具工廠,因廠房內噴漆工作失火竄燒,殃及毗鄰廠房時,被害人是否得基於本條規定,請求該家具工廠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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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55 號民事判決等 12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202 期,149-160 頁,201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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