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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失效理論;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確定判決之反射效;最高限額抵押權;給付遲延;侵權行為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5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6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98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99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86 號民事判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假扣押後,逾 27 年均未進而起訴或請求,亦未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則債權人於 27 年後,倘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期間,其債權之行使,是否得認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有「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二、房屋出租人於訂立房屋祖賃契約時,預先向承租人收取一筆押租金及十二張支票作為 1 年份租金,嗣後該出租人於 1 年期限未屆滿前,以買賣為原因,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受讓人,但與受讓人約定,保留其出租人地位,得繼續保有押租金及收取租金之權利,於此情形,是否仍有本條項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三、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是否以「經登記」者為限,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四、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雖然催告其履行,但催告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當時,是否仍得解除其契約。五、經營家具製造、加工、販售之家具工廠,因廠房內噴漆工作失火竄燒,殃及毗鄰廠房時,被害人是否得基於本條規定,請求該家具工廠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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