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優先購買權;基地租賃;地上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時效取得;行政處分;除斥期間;消滅時效 |
中文摘要: |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67 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74 號判決等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 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67 號民事判決係關於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事件,本件主要爭點在於土地法第 104 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之存在,是否以出賣人與優先購買權人間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為限?該條規定適用範圍之闡釋,本件判決見解值得注目。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74 號判決係申請時效取得建物所有權登記爭議之事件,擬申請時效取得未經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所有權者,必須先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並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亦即,僅限於有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物始得為所有權之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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