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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火車性愛趴事件」與刑法誘媒性交猥褻罪
編著譯者:
吳耀宗
出版日期:
2012.06.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206 期
/201-220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240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耀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火車性愛趴
;
誘媒性交猥褻罪
;
性交易
;
善良風俗
中文摘要:
轟動一時的「火車性愛趴事件」雖然飽受各界指責,惟其是否當然成立刑法誘媒性交猥褻罪,不無疑問,尤其是該罪本身從保護法益至個別要素之解釋向來即充滿不少爭議,因此,本事件在該罪之具體適用上,便值得我們深入加以探討。本文認為誘媒性交猥褻罪應理解為誘媒性交易罪,由於本事件非屬性交易活動,故不成立該罪。至於誘媒性交易的行為是否有科處刑罰之必要,此有待社會大眾理性持續的對話溝通。
目 次:
壹、衝撞到刑法難題的「火車性愛趴事件」
貳、刑法誘媒性交猥褻罪之諸問題
參、本事件之適用可能性-這是一場性交易活動嗎?
肆、理性持績地對話溝通才是解決爭議之道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 條 (92.06.25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231、231-1、232、233、234、296-1、320 條 (100.11.30 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2、23 條 (96.07.04 版)
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92.07.0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07 號
釋字第 487 號
釋字第 490 號
釋字第 514 號
釋字第 617 號
釋字第 646 號
釋字第 666 號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315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353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495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454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78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86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32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4395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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