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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私募普通公司債之決議與轉售
編著譯者:
姚志明
出版日期:
2012.07.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18 期
/21-2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902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姚志明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私募
;
普通公司債
;
董事會
中文摘要:
本文認爲證交法第四三條之八第一項關於轉售規定之立法目的,乃在防免發行人利用私募制度籌資後,以人頭之方式迅速將證券再予轉讓,最終達到與公開發行相同之效果,且可規避公開發行所應負擔之資訊揭露義務及成本。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A 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私募公司債發行之效力為何?
二、D 將私募公司債轉售給 E 之買賣行為效力為何?
(一)有效說
(二)無效說
參、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1、168-1 條 (101.06.13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28-1、43-6、43-8、139 條 (101.01.04 版)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60 條 (101.07.11 版)
公司法 第 168、246、267 條 (101.01.04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729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重上字第 191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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