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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投保前失明、追溯保險與保險費之返還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2.07.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18 期
/27-2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689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人壽保險
;
健康保險
;
追溯保險
;
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被保險人於訂約時已失明者,保險人依保險法規定不負保險責任,但保險契約仍為有效,故保險人仍得收取保險費,並對失明以外之其他風險負承保責任。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以保險契約爲其法律上原因,故不構成不當得利。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人壽保險中全殘給付與殘廢生存保險金之性質為何?
二、投保前失明對該保險契約效力之影響為何?
參、結論
相關法條:
保險法 第 24、51、127 條 (101.06.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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