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共事務;買賣契約;貪墨行為;專款專用;授權公務員 |
| 中文摘要: |
公立大學教授是否屬於刑法上公務員的問題,我認為,基於對立法者的尊重,宜認為其並非組織意義下的身分公務員。至於是否如目前實務所言,屬於功能意義下的「授權」公務員,關鍵在於執行研究計畫的過程中,採購與報帳等行為,能否認為係「公共事務」。誠然,行政機關對於履行行政任務的行為手段,有行為形式的選擇自由,因此,即便在公法的勤務關係下,對外仍可執行公法或「私法」上的職務行為,並且也不會因所選擇的行為形式,而影響其行為是在履行公共任務、實現行政目的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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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評析 一、授權公務員與身分公務員有別 二、公立大學教授與授權公務員槪念 三、對實務立場的質疑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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