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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商事法類實務導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等 4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12.07.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04 期
/222-233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868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志誠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票據權利
;
票據時效
;
保險代位
;
載貨證券
;
損害賠償
;
承攬運送契約
;
抗辯事由
;
死亡保險契約
中文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2 年度臺上字第 2732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利益償還請求權須發票人或承兌人須受有票據上之利益始能成立,且發票人或承兌人僅於所受利益限度內負返還義務,發票人或承兌人實際上是否受有利益及所受利益若干,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則執票人應如何證明發票人或承兌人有無因票據債權消滅因而受有利益?二、海上保險契約保險人代位權行使及載貨證券持有人提領貨物後將載貨證券繳回予運送人,託運人得否再行主張運送權利?三、承攬運送人與託運人簽訂承攬運送契約,究應負承攬運送人責任亦或運送人責任,實務上有所爭議,亦即,承攬運送人委由他人實際為運送者,得否主張不負運送契約之責?四、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之方式認定疑義,即由第三人訂立具有死亡保險契約性質之人壽保險,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應如何認定?若無法出具書面同意,得否以其他方式認定被保險人有同意投保之意思?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88、294、622、627、634、638、660、661、663、664 條 (101.06.13 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7 條 (99.05.26 版)
票據法 第 22 條 (76.06.29 版)
保險法 第 45、53、104、105 條 (101.06.06 版)
公路法 第 64 條 (99.01.27 版)
海商法 第 53、54、55、56、60、69、70、74 條 (98.07.0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149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08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63 年度台上字第 1535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43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56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18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124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84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22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892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3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48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海商上字第 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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