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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之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12.08.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06 期/113-119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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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誠二
關 鍵 詞: 協力義務定作人協力行為附隨義務協力行為並非真正義務遲延不真正義務
中文摘要: 民法中之義務,學理上有「真正義務」與「不真正義務」之分,前者之違反固使義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責任;但後者之不履行,通說見解則認為僅對義務人發生不利益之效果,相對人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主張。以民法承攬契約中定作人之協力義務為例,實務上亦多有見解認定其為不真正義務性質,是承攬人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無從因定作人不履行協力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本文認為此一解釋似過於執著於法律概念之形式推論,對於承攬人或其他因不真正義務之不履行而受有損害之相對人未盡公平,故本文嘗試重新釐清不真正義務之意義與效果,並說明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時應負之法律責任。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真正義務與不真正義務
一、由義務履行完畢後之利益歸屬作為區別標準
二、義務性質之可調整性
貳、違反不真正義務之法律效果
一、可否請求強制履行義務
二、可否請求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參、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與違反效果
一、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
二、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
【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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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誠二,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之責任,台灣法學雜誌,第 206 期,113-119 頁,2012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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