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際軍事審判;捍衛人權;維護人性尊嚴;核心價值 |
中文摘要: |
現代立憲主義國民主權的法治國思維,皆肯定生命的尊嚴與價值,且非常重視多元基本權利中所涵蓋尊重多元文化、重視弱數、少數族群及人與自然和環境關係的包容價值,若能確實地加以實踐遵守,應可相當程度避免對立緊張衝突關係,清除滋養野蠻戰爭的沃壤,維持穩固和平的基礎。在現今社會,和平的價值受到人類普遍認同與讚揚,故因要建構有效的國際合作及和平發展或許是目前必須可行的方向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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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伍、紐倫堡國際軍事審判與德國基本法 一、以捍衛人權作為追求和平的基石,以維護人性尊嚴作為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 二、基本法採行防衛性民主制度,試圖遏阻「打著民主旗幟反民主」的行徑 (一)違憲政黨之禁止 (二)防止極端主義者破壞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三)基本法之「永久條款」及「違憲的憲法」 (四)為避免形式法治國幽靈再現,基本法明定法規命令之訂定應由法律明確授權 三、戰爭的血腥殺戮與基本法明定廢止死刑 (一)基本法明文廢止死刑 (二)我國有關死刑存廢的爭議 1. 司法院大法官見解的整理 2. 總統府 2012 年公布國家人權報告中與死刑存廢爭議有關的內容 (三)小結 陸、德國基本法有關國防議題的三次修憲 一、1954 年基本法第 4 次修正納入國防條款(Wehrnovelle)係為「自衛」轉成「國防」而鋪路 (一)加入互保之集體安全防衛體系,有條件的讓渡主權以追求和平 (二)二次世界大戰後歷經「東京大審」的日本國,亦一直處在類似的「憲法時刻」 1. 東京與紐倫堡國際軍事審判 2. 日本國憲法第 9 條的變與不變 二、1956 年 3 月 19 日第 7 次修憲,填補「國防憲法」(Wehrverfassung)大部分空白與缺口 (一)內閣與國會間有關北約「雙重決議」之憲法爭議 (二)軍人基本權利的限制與保護問題 三、1968 年 6 月 28 日第 17 次修憲涉及「軍隊與治安」、「國際維和部隊」及「拒服兵役」等諸多憲法問題 (一)德國派軍隊赴國外擔任維護和平工作之憲法爭議 (二)拒服兵役之憲法問題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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