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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大學的法定管轄範圍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12.09.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07 期
/148-159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938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惠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大學
;
學生
;
處罰權
;
大學自治
;
學術自由
中文摘要:
2010 年 12 月某校學生因為「惡意阻擋救護車」,甚至還上出「中指」的不雅姿勢,而引發社會輿論撻伐。此一案例,該學生後來被學校以一次記二大過二小過「留校察看」的處分,其理由是「有損校譽」。姑不論該事件處理在法律上「是否正確」,但此一事件所引發的問題及最近司法院作成釋字第 684 號解釋,學生與學校的關係是否要從「法律面」來建構,實屬一嚴肅問題。後來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修正未來駕駛如果有不避讓發出警號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時,除了原訂罰鍰外,還要被吊扣駕照 3 個月。但此一案例在法學上饒富意義的是,如果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的規定,學生行為「違反法令」,其情節嚴重者,另予處罰,法律是是否禁得起檢驗?如果受到處罰的學生主張「記小過」而提起行政訴訟,應否准許?又學生主張學生獎懲辦法中的處罰條款有違反上位規範而無效情形,各該學校對學生的懲罰具體處分又應如何處理?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行政罰法定原則
一、意義
二、法定主義的內涵
(一)處罰的依據-法律及法規命令
(二)自治(性)條例
三、處罰的範圍
四、高中職以下學校的處罰權
貳、大學權限範圍與管轄法定原則
一、管轄法定原則的基礎
二、法律保留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違反的疑慮
參、對學生懲處的性質
一、行政機關-公權力主體
二、公法事件
三、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具體事件
四、行政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六、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七、單方行為
肆、學生訴訟的途徑
【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3、162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2、3、11、92、111、158 條 (94.12.28 版)
大學法 第 1 條 (100.01.26 版)
水利法 第 93-5 條 (100.06.01 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45 條 (101.05.30 版)
民用航空法 第 87、92 條 (101.01.04 版)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9、46 條 (99.06.11 版)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1、12、13、14、15、16 條 (92.01.08 版)
行政罰法 第 4、9、24、26 條 (100.11.2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87 號
釋字第 269 號
釋字第 313 號
釋字第 345 號
釋字第 346 號
釋字第 382 號
釋字第 396 號
釋字第 423 號
釋字第 430 號
釋字第 491 號
釋字第 524 號
釋字第 563 號
釋字第 617 號
釋字第 653 號
釋字第 654 號
釋字第 684 號
最高行政法院 41 年判字第 9 號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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