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加重強制猥褻;侵入住宅;遺棄 |
| 中文摘要: |
本文收錄 9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1 年度台上字第 2481 號判決再度強調對向犯無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101 年度台上字第 2494 號判決表示多次實施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不成立集合犯。101 年度台上字第 2251 號判決除闡釋放火、失火罪構成要件中之「燒燬」意義外,並說明放火罪客體所稱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的區別。101 年度台上字第 2527 號判決及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375 號判決,皆係針對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發,前案乃於北宜公路飆車,後案則是於道路傾倒砂土。101 年度台上字第 2231 號判決說明加重強制猥褻、性交罪所稱侵入住宅而為,包含於公寓樓梯間為之。101 年度台上字第 2402 號判決為實務常見交通案例,重點在於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罪的因果關係。101 年度台非字第 140 號判決認為醫院病房乃刑法加重竊盜罪所稱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最後,101 年度台上字第 2670 號判決乃於大陸假結婚而「非法」入境台灣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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