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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法院審理行政契約案件之新視域-以定型化行政契約為例(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蔡承
出版日期:
2012.08.03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務通訊
/
第 2606 期
/5-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990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定型化行政契約
;
行政機關
;
平等互惠原則
;
誠信原則
;
比例原則
中文摘要:
因契約之爭議而提起行政訴訟者,首應依職權審查該契約究屬行政契約,抑或是私法契約。在確認行政法院對訴訟案件具有審判權與其他訴訟程序要件具備後,對於締約雙方就契約內容之爭議,即應進一步為實體請求有無理由來審理,並針對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行政契約所約定者為主要之判斷。
目 次:
三、定型化行政契約之無效
四、定型化行政契約得否準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蔡承,行政法院審理行政契約案件之新視域-以定型化行政契約為例(四),法務通訊,第2606期,5-6頁,2012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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