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同級法院;共犯之相牽連案件;遲延訊問;證人詢問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359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404 號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明示證人若不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所定不自證己罪之權利,而於司法警察(官)詢問時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於其後成為被告時,基於不自證己罪特權,仍不得作為證據。二、同一性結合自訴之限制(刑訴 § 323 I 但書),最高法院認為應類推適用同法第 319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係較重之罪」之法理而解決。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