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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455 號刑事判決等 22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2.09.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08 期/161-171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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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同級法院共犯之相牽連案件遲延訊問證人詢問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359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404 號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明示證人若不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所定不自證己罪之權利,而於司法警察(官)詢問時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於其後成為被告時,基於不自證己罪特權,仍不得作為證據。二、同一性結合自訴之限制(刑訴 § 323 I 但書),最高法院認為應類推適用同法第 319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係較重之罪」之法理而解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刑事判決等22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208期,161-171頁,2012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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