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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票據之有害記載事項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12.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19 期/21-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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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有害記載事項無益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中文摘要: 票據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為無效。此外,學理上有認為票據上若記載有害記載事項,將導致票據無效。但是問題在於,若票據上已具備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卻又記載與其性質上相牴觸之文字,則該票據是否有效。本文以下將做說明敘述。
目  次: 壹、爭點
貳、無益記載事項與有害記載事項之區辨
一、無益記載事項之認定
二、有害記載事項之認定
參、有害記載事項之特殊態樣及效力
一、票據背面註記「不得提示或兌現,僅提供保證,欠款金額由餐廳盈餘償還」之字樣
二、票據上附記「憑票於受款人交付貨品後支付新臺幣若干元」之字樣
三、本票或支票上記載「不擔保支付」之字樣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志誠,票據之有害記載事項,月旦法學教室,第119期,21-23頁,2012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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