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歇業證明;積欠工資;多階段行政處分 |
| 中文摘要: |
歇業係指雇主終止營業,無法繼續營業而言。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規定,勞工必須向地方政府申請歇業證明,才能向中央勞工局申請墊償積欠工資。本文將就歇業證明之相關問題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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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本案爭點 貳、歇業、歇業證明文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意義及其性質 一、勞基法上所稱之歇業 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歇業證明文件之核發 四、歇業之效力 參、案例評析 一、核發歇業證明與墊償積欠工資間屬多階段行政處分 二、勞保局可否變更新北市勞工局對於歇業證明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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