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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當得利之類型區分與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九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政賢
出版日期: 2012.08.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6 期/90-9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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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政賢
關 鍵 詞: 不當得利舉證責任給付型
中文摘要: 民法第 179 條有關不當得利的基本內容,雖僅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而對於進一步判斷的具體準則,則委由學說及實務發展。雖然我國學者就無法律上原因的概念,早於半世紀以前已介紹統一說及非統一說的概況,成為界定「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雛型,但實務上接受或承認相關學理見解的程度,則隨歷史發展而有程度不一的表現。
目  次: 裁判事實
爭點
判決要旨
評析
壹、不當得利制度之發展背景
貳、類型區分及舉證責任
參、實務運用理論架構之具體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政賢,不當得利之類型區分與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九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6 期,90-93 頁,201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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