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遺產稅;再審;婚前財產;原有財產;婚後財產;應繼分;溯及既往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依人民聲請所為之憲法解釋,一旦公布即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而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合,原則上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並無溯及效力,僅例外賦予聲請釋憲之當事人提起再審救濟之途徑。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第二四四四號裁定之見解認為,上訴人(即原告)等主張應予適用之釋字第六二○號係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公布,而上訴人等既非該解釋之聲請當事人,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及落實個案救濟的功能,釋字第六二○號應自解釋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並維持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基本原則,殊值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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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源起 貳、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規定是否溯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效力問題 參、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庭長法官會議決議違憲,業經釋字第六二○號在案,自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圍,是否應許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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