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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是刑法還是洗錢防制法?法官不該未審先判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佩芬
出版日期: 2012.08.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6 期/48-58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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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佩芬
關 鍵 詞: 詐欺取財罪準收受存款罪贓物罪洗錢罪
中文摘要: 處分違犯銀行法第一二五條之犯罪所得,未必均論以洗錢罪,仍有可能觸犯刑法各罪之可能性;人有個別差異,期盼法院不要以自己或他人的人生經驗作爲斷案唯一依據,應按客觀事實與證據,善盡調查責任,始能評斷應處犯何種罪刑,而不該未審先判、不該心中早有定見之後才找理由與證據來做爲入罪之依據,如此才能讓被告心服口服,也更貼近正義與真實。
目  次: 壹、被告可能該當詐欺取財罪與準收受存款罪之想像競合犯
貳、被告可能該當詐欺罪與準收受存款罪之幫助犯
參、被告可能觸犯贓物罪
肆、被告可能觸犯洗錢罪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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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佩芬,是刑法還是洗錢防制法?法官不該未審先判,月旦裁判時報,第 16 期,48-58 頁,201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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