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詐欺取財罪;準收受存款罪;贓物罪;洗錢罪 |
中文摘要: |
處分違犯銀行法第一二五條之犯罪所得,未必均論以洗錢罪,仍有可能觸犯刑法各罪之可能性;人有個別差異,期盼法院不要以自己或他人的人生經驗作爲斷案唯一依據,應按客觀事實與證據,善盡調查責任,始能評斷應處犯何種罪刑,而不該未審先判、不該心中早有定見之後才找理由與證據來做爲入罪之依據,如此才能讓被告心服口服,也更貼近正義與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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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被告可能該當詐欺取財罪與準收受存款罪之想像競合犯 貳、被告可能該當詐欺罪與準收受存款罪之幫助犯 參、被告可能觸犯贓物罪 肆、被告可能觸犯洗錢罪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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