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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出借牌照投標與越權代行簽發票據-評最高法院一○○年度台簡上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12.08.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6 期/40-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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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本票出借牌照越權代理無權代理表見代理銀行券
中文摘要: 廠商係出借牌照給他人參與工程投標,若借牌人使用出借牌照人公司之大、小章簽發票據,縱然該公司之大、小章與申辦公司登記留存於經濟部之印章不同,鑑於公司本可能有數套印章,則在該公司大、小章確係出借牌照人所有之前提下,該票據仍為真正,自應由出借牌照人就盜用印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又若本人將印章交由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而他人竟越權將本人印章蓋於票據上,本質上雖屬法律行為之越權代理,但並無票據法第十條第二項有關票據行為越權代理規定之適用。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原告(被上訴人)主張
貳、被告(上訴人)主張
爭點
判決理由
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一號民事判決(二審法院)
貳、最高法院一○○年度台簡上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
評析
壹、盜用印章簽發票據之舉證責任分配
貳、越權代行簽發票據與無權代理簽發票據之異同
參、借牌人越權以出借牌照人之大、小章簽發本票供議價保證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肆、「臺銀本票」、「銀行本票」、「商業本票」之誤用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志誠,出借牌照投標與越權代行簽發票據-評最高法院一○○年度台簡上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6 期,40-47 頁,201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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